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醉驾入刑有望松动 情节轻微或可免刑责

发布日期:2017-06-12 14:32:48 文章来源: 四川道路交通安全网
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(二)(试行)》公布,其中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,出台指导意见。引人关注的是,《意见》对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况提出如下表述: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;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
省社科院司法研究所所长、刑法教授韩旭说,情节显著轻微应包括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、没有发生交通事故、没有阻碍检查、认罪态度好等情形。

据了解,该指导意见自5月1日起开始试行。

变化 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

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提出,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

2013年12月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醉驾标准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。达到醉驾的,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。也就是说,按照此次司法解释,“醉驾,将一律入刑”。

而最高法近日出台的《量刑指导意见(二)》则明确: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,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、机动车类型、车辆行驶道路、行车速度、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,准确定罪量刑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;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
 指导意见还规定,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。而试点时间为今年5月至10月,为期半年。根据试点情况,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。

解读 挪车应酌情不作犯罪处理

14日,四川省社科院刑法教授韩旭说,他最近也注意到了最高法的这一新规,但尚未正式对外公布。在学界,关于“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”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。一种认为打击面过广,一种则坚持认为醉驾应该入刑。据他了解,在很多地方检察院,醉驾案件的数量已经排名前三,有些检察院的案件量已经是第一。

韩旭说,今年1月,浙江、上海、江苏先后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,之后,重庆也有跟进。新规中明确,惩治“醉驾”犯罪,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,如:对于醉酒在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,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,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、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,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。

“我们也正在着手对我省的醉驾进行专题研究。”韩旭说,他个人认为,醉驾一律入刑确实打击面过广,像醉酒轻微然后挪车的情况,就不应该等同于其他严重的醉驾行为。另外,酒精浓度也存在着一定个体差异。比如,在国外一些国家,就不单是用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作为处罚依据,还会让驾驶员写字、走路等,综合判断该驾驶员的醉驾程度。

“下一步,我们将把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提交到四川省高院。”韩旭说,通过这种方式建议四川也跟进最高法出台的这一新规。

观点 标准认定还需要出台细则

韩旭认为,针对这一新规,从司法实践来说,最难的就是这个“情节轻微”和“显著轻微”的认定,一旦把握不好,可能就会在醉驾一律入刑上打开缺口,从而导致人情案的出现。因此,下一步,应该结合司法实践明确这两种情况的具体标准。

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李平也认为,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,“醉驾一律入刑”确实存在打击面过广的情况,这一规定的出台并非否定了醉驾入刑,而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,细化了醉驾的各种具体情形,反倒让法律更有威严。

李平说,在承认醉驾是犯罪行为的同时,再考虑酒精含量、驾驶时间和距离等情况,以及有些案件中的特殊情况,这样得出诉与不诉,于情于理都会更有说服力。当然,在细则的制定上,也需要进一步考虑,怎样才能避免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出现权力寻租的情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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